修業規則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終身學習與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96年6月1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6年11月6日96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1月7日9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3月2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97年4月2日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年6月11日96學年度第8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6月2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所務會議通過

98年9月17日98 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8年9月30日98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年9月14日105學年度第1次執行委員會議通過

106年3月2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年4月26日105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年2月27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執行委員會議通過

107年3月12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年5月2日106學年度第5教務會議通

111年6月2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執行委員會議通過

111年9月27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111年10月12日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修業規則依本校學則第六十二條訂定之。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有關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但得酌予延長至多二年。
第三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在學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至本校諮商心理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終身學習與人力資源發展碩士班修課,並經執行委員會同意,至多以六學分為限。
第四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必須符合下列修業條件,始能取得碩士學位:
 一、須修讀三十二學分,其中九學分為必修課程,另二十三學分為選修課程。
 二、通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論文計畫口試。
 三、完成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且於修業年限內通過論文口試。
第五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於入學前已獲他校碩士學位者,或已修讀教育相關研究所在職進修學分班結業者,其已修及格科目如與本學程課程相同,其學分採計或抵免辦法,依教育部及本校、學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題目之選定,需徵得指導教授同意,並向學程辦公室登記。論文指導教授以本學程專任教師為優先,其次為本學程兼任教師,並經執行長同意。若因論文研究需要得經執行長同意,另選學程外或校外教授一人為指導教授。教師指導研究生人數上限為每屆四名,若因故超過四名,須提交執行委員會議討論及認可;若為共同指導,則可至五名。
第七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題目之決定、修改及內容之撰寫,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須經原指導教授、新任指導教授及執行長同意,向教務處登記備查。
第八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學位考試除外),必修科目應予重修。
第九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口試之申請,應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 依本學程規定課程修滿三十二學分(含當學期正在修習之學分)。
 二、 在學期間至少參加國內外學術研討會以及學位論文口試(含計畫論文口試)各十場,以上均須於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時,一併提交參與證明。
 三、 提出論文研究計畫,發表論文初稿,且經指導教授認可。
第十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口試之申請,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每年四月底或十一月底以前向學程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 填具申請書,並檢齊指導教授同意函、論文初稿及論文摘要各一份。
第十一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論文口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第十二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在規定期限內合於下列各項之規定者,由本校發給學位證書,授予教育學碩士學位:
 一、 修滿規定科目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 撰寫碩士論文,且通過論文口試。
第十三條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口試委員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如已授予學位,撤銷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四條本規則得由本學程依教學與研究發展之需要修訂之。修訂草案之提出,須經本學程專任教師二人以上連署,提交執行委員會議討論。經執行委員會議通過後之修訂規則,其適用日期及對象執行委員會議之決議辦理。
第十五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本規則經執行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